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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研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院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学院承担国家、部(委、局)、省、厅、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学院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的国际合作经费;由政府部门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院的项目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澳门新京ww6692am-(绍兴)有限公司通过承担各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以及通过对外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智库建议(报告)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三)学院科研经费是指澳门新京ww6692am-(绍兴)有限公司设立的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为纵向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含系部、山西省认定的独立研究机构)、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条 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工作的院领导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院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审批项目经费支出,督促项目进度。学院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权限如下:
(一)科技产业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书(任务书、立项通知书)、合同和经费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和完善科研经费支出细则,协同科技产业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设备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山西省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按照项目规定或者有关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科技产业处在每年年终向纪检监察室,通过转账支付结算。
(二)材料费、数据采集费支付。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社会调查、走访等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费用等,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根据“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凭据报销。
(三)劳务费支出。省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范围除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的人员以外,项目组成员均可领取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中级职称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如同时承担或参与多个项目,只能领取一份劳务补助。项目负责人在编制劳务费预算时须统筹安排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科目的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工资标准,参照执行山西省规定的当地工资发放最低标准。
(四)专家咨询费支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项目不高于200元。
(五)科研协作费报销须提供原始任务书及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与原始任务书拨付经费的相关内容、额度、收款人、开户行及账号应当一致。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六)发放给临时聘用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咨询费及项目组人员绩效支出等科研经费涉及税收时,财务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须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劳务费、设备购置费、承办学术会议费用、合作协作费、专家咨询费、绩效以及无法取得发票的材料费、数据采集费等费用支出需科技产业处加批。科研经费报销规定按照计划财务处的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经财务审核后报销。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除可支出第十四条规定的科目外,还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日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管理费、人员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科研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主动办理结题结帐手续。结余资金的30%由项目组用于补助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或用于其他横向科研项目的风险补偿科研活动的支出;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科研人员承担横向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用于学院在开具发票时的税额补偿和对项目组的奖励。
第六章 转拨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澳门新京ww6692am-(绍兴)有限公司,再由澳门新京ww6692am-(绍兴)有限公司按合同(协议)将经费转拨至其它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经费转拨申请表”,由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依据科研项目的批复或合同(协议)按预算共同审批。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转拨外单位的名称、银行帐号应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已入学院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科技产业处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学院,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学院和项目批准立项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并办理经费外转手续。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研究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两年内仍由项目组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组须提供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和研究进展、成果)。对未提供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或经费使用不规范、研究无进展的,结余资金收归学院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
第三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因故终止或取消的项目,科技产业处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报销,并按照项目规定或批准部门要求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项目资助经费或原渠道收回结余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拖期和不按合同执行的项目,学院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八章 科研经费购置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专业软件、数据库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澳门新京ww6692am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凭发票据实报销。
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进口设备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履行。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其数额,其形成的资产可不再办理学院资产登记手续。项目完成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后,凭项目批准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九章 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公开,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进行通报,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原《澳门新京ww6692am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字〔201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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