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话测试的相关文件
【发布时间:2006-04-06 10: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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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教语办[1999]5号文件
关于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中学毕业生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者,准予毕业;不达规定者, 缓发毕业证书,半年后补测,补测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补测仍不合格者只发结业证书。师范类毕业生,不达规定者,不得录用为教师。
2003年7月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
1、 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2、 师范类中文毕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其它专业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非师范类毕业时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